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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首先分两阶段明确了总体目标,即到2027年,能源与人工智能融合创新体系初步构建,算力与电力协同发展根基不断夯实,人工智能赋能能源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突破,应用更加广泛深入。推动五个以上专业大模型在电网、发电、煤炭、油气等行业深度应用,挖掘十个以上可复制、易推广、有竞争力的重点示范项目,探索百个典型应用场景赋能路径,培育一批能源行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研发创新平台,制定完善百项技术标准,培养一批能源与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探索建立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应用金融支撑体系,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模式,能源领域智能化成效初显。到2030年,能源领域人工智能专用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算力电力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绿色、经济、安全、高效的算力用能模式。能源与人工智能融合的理论与技术创新取得明显成效,能源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跨领域、跨行业、跨业务场景赋能,在电力智能调控、能源资源智能勘探、新能源智能预测等方向取得突破,具身智能、科学智能等在关键场景实现落地应用。形成一批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能源相关研发创新平台和复合人才培养基地,建成更加完善的政策体系,持续引导“人工智能+”能源高效、健康、有序创新,为能源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同时提出了加快8大能源应用场景赋能任务,包括人工智能+电网、人工智能+能源新业态、人工智能+新能源、人工智能+水电、人工智能+火电、人工智能+核电、人工智能+煤炭、人工智能+油气,并以专栏形式列明了含共37个典型应用场景的具体部署。
《意见》同时也提出了加大3方面的关键技术供给,包括夯实数据基础,;强化算力支撑;提升模型基础能力。
《意见》最后提出了6项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组织实施、推动协同创新、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开展试点示范、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人才培育生态。
(2)2025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述四个办法分别是对2019年出台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 号)、2020年出台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 号)、2020年出台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 号)、2020年出台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 号)的进一步修订,修订后自实施之日起原四个办法予以废止。
修订部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适应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新要求修订的内容。一是明确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或联网功能为主的工程,探索实行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电价,以提高通道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二是明确对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等新业态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适应公共电网需随时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的形势,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修订的内容。一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完善使用权资产核定等有关内容。二是按照近年出台的有关规定核定安全生产费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三是将企业依法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等税金纳入定价成本。
(三)结合近年价格监管工作实践修订的内容。一是完善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核定标准,明确按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成本核定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更加准确反映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二是优化部分费用核定标准,明确材料费、修理费、管理类费用按监审期间费率水平核定,更加符合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
(四)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协同修订的内容。一是优化电网企业收益率核定标准,与其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政策适当衔接。二是统一四个办法有效期,保持监管规则一致。三是明确对专项工程、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确保成本核定合理高效。
(3)2025年9月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防范违规代办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通告》
《通告》共包括4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等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未委托、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代办、培训、咨询等经营性业务;三是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业务实行全国“一网通办”;四是单位或个人违规开展代办许可业务等行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2025年9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批复》同意自即日起2年内开展北京城市副中心、苏南重点城市、杭甬温、合肥都市圈、福厦泉、郑州市、长株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重庆市、成都市等10个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原则同意有关实施方案,并全文印发向社会公布。
《批复》提出以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着力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要素质量逐步提高、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批复》以附件形式公布了10个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了技术要素、土地要素、人力资源要素、数据要素、资本要素5大要素建设的工作任务以及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等相关内容。
(5)2025年9月11日工信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5年版)
《目录(2025年版)》主要包括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含5个具体工艺技术设备)、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含50个具体的工艺技术设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含35个具体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机电产品再制造(含6个具体的工艺技术设备)四个领域。
其中,工业固废源头减量重点聚焦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废源头减量,以及钢渣、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固废减量化和预处理技术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重点聚焦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赤泥等工业固废在有价组分提取和建筑材料、路用材料、填充材料、生态修复材料制造等领域的规模化、高值化利用,工业废盐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聚焦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的高效分选、破碎、加工,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光伏组件、风机叶片的高效分离、提纯等综合利用技术。机电产品再制造重点聚焦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过程中的检测评估、表面修复等。
(6)2025年9月12日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行动方案》首先明确了总体目标,即2027 年,新型储能技术创新水平和装备制造能力稳居全球前列,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标准体系基本成熟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多元储能体系初步建成。全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 1.8 亿千瓦以上,带动项目直接投资约 2500 亿元,新型储能技术路线仍以锂离子电池储能为主,各类技术路线及应用场景进一步丰富,培育一批试点应用项目,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
《行动方案》同时主要提出了五方面16项具体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方面,促进新型储能应用场景拓展。一是推动沙漠、戈壁、荒漠等新能源基地合理规划建设新型储能。建设一批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促进新能源电站与配建新型储能联合运行。二是推动在负荷密集接入、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大容量直流馈入等关键电网节点,开展独立储能电站建设。加快推进构网型储能在高比例新能源电网、弱电网及孤岛电网的示范应用。三是聚焦工业园区、算力设施、商业综合体、光储充放一体化充电站、分布式光伏、通信基站等应用场景,积极创新绿电直连、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车网互动等应用模式。四是各地重点围绕电源侧、电网侧及其他多场景应用方向,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创新“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技术领先、应用前景好、可复制性强的新型储能应用场景。
第二方面,推动新型储能利用水平提升。一是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需求,科学制定新型储能调度细则,明确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方式和调用区间。二是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应优化各类调节资源调用序位,结合系统需要科学增加新型储能调用,尽量减少煤电机组频繁深度调峰、日内启停调峰。三是新型储能电站完成相应性能试验及涉网试验,具备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的能力,并规范配置监控系统和通讯信息等二次系统,按程序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运行信息,接受并执行调度指令,实现运行数据可测、储能状态可控。
第三方面,引领新型储能创新融合。一是依托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新型储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型储能试点项目等,支持开展新型储能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装备研制和示范验证,探索多技术混合式新型储能、长时储能等应用,并积极储备一批前沿新型储能技术。二是强化重大项目布局牵引,打造新型储能产业上下游融合创新生态,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三是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组织一批具有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试点项目,促进新型储能技术产业创新。
第四方面,加强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各环节技术标准,逐步构建适应技术多元创新趋势、满足产业发展需求、与现有能源电力标准有效衔接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加强新型储能标准实施评估,推动标准制定、实施、评估、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二是优先开展技术相对成熟、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储能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新型储能设计规范、系统集成、接入电网、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运行评价与退出等关键标准完善。三是支持相关企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组织和行业专家等深度参与 IEC、ISO 等国际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新型储能国际标准制修订。
第五方面,加快新型储能市场机制完善。一是推动“新能源+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一体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推进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注册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能量市场。有序推动新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二是有序引导新型储能参与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研究探索爬坡、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品种,逐步扩大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规模。三是推动完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容量电价机制,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合理补偿。
(7)2025年9月12日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
《工作方案》首先明确了主要目标,一是稳定行业增长,力争2025-2026年传统电力装备年均营收增速保持6%左右,新能源装备营收稳中有升。二是保障有效供给,力争2025-2026年发电装备产量保持在合理区间,新能源装备出口量实现增长。三是加强重点地区、企业带动作用,力争2025-2026年电力装备领域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年均营收增速7%,龙头企业营收增速10%左右。四是推动一批标志性装备攻关突破和推广应用。
《工作方案》同时提出了8项工作举措。
一是提高装备供给质量。统筹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突破一批标志性装备,进一步提升电力装备供给水平。
二是加快推进陆上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建设,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水风光一体化开发。继续实施煤电“三改联动”。积极稳妥推动重大水电建设,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稳步推进核电开发,积极安全有序推动一批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建设。优化全国电力系统设计,核准建设一批重点电力互济工程。推进智能微电网建设和电源电网侧储能应用,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三是发挥好双多边合作机制作用,深化与新兴市场国家在风电、光伏、储能等领域全产业链合作,引导企业合理有序开展海外布局。支持电力领域对外承包工程合作,鼓励能源开发企业、装备制造企业、金融机构组团出海。
四是充分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政策体系作用,加快电力装备领域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电力装备企业申报项目,鼓励通过保险替代质保金。加快电力装备领域首台(套)试验验证平台建设。
五是研究制定风电装备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深入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政策,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优化招投标规则,引入多种评价体系,开展装备全生命周期评估。
六是不断完善电力装备领域标准体系,通过标准提升带动电力装备质量提升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快变压器、电机等技术标准升级。完善电线电缆等行业标准。加大回收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发布一批电力装备领域回收利用和再制造标准。推进标准国际化,强化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交流,加强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国际互认。
七是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电力装备深度融合。引导电力装备领域企业加快全流程数字化转型;结合算力中心建设等新需求,进一步提升配电母线智能化水平;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加快“5G+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在电力装备领域应用。促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循环,鼓励企业开展退役叶片、光伏组件等再利用,稳妥推进发电机、齿轮箱等高附加值产品再制造。
八是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力装备领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电力装备领域开展产业链共链行动,发挥链主引领作用,推动将配套中小企业纳入重要供应链,培育认定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8)2025年9月12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原子能法》共八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共 11 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保障原子能研究开发与和平利用等;规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为我国领域及管辖其他海域内的原子能相关活动;强调从事原子能活动要坚持党的领导等一系列原则,明确管理监督体制,提及政策支持、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科普宣传、国际交流合作、标准体系建设以及表彰奖励等内容。
第二章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共 7 条,主要内容为国家强化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各项举措,包括加强基础研究、支持自主研发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推动设施资源共享;鼓励受控热核聚变研究,制定专项规划,征集研发需求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科技规划衔接,推动设备研制生产体系建设等。
第三章为核燃料循环:共 8 条,提出建立完整核燃料循环体系,明确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审批核准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职责,规定从事核燃料生产经营需经国家批准,建立乏燃料管理制度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要求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并做好分类管理处置,还提及允许相关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章为利用:共 11 条,分为核反应堆应用与核技术应用两部分。在核反应堆应用方面,指出国家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核电管理,支持核反应堆多场景应用,规范其建设管理流程以及明确退役等费用预提及承担主体。核技术应用部分则表明国家支持其在多领域运用,明确多部门管理监督职责,制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对放射源等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废旧放射源回收制度并要求相关场所依法退役。
第五章为安全监督管理:共 9 条,要求原子能活动遵循确保安全方针,落实核安全责任,明确核安全工作原则和监管部门;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的监管制度,规定相关单位要遵守辐射防护规定,健全核安保、保密、核材料管制等制度,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并建立准备金制度,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
第六章为进出口:共 6 条,重点是国家加强原子能进出口管理,对核及核两用物项出口严格管制,严格限制核扩散敏感物项出口,鼓励符合规定的核电等出口,要求核进口单位履行相关义务,规范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禁止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物品非法输入或境内转移。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 6 条,明确了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各类情形及对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相关部门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方式,对未经许可从事核燃料生产经营等多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同时建立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第八章为附则:共 4 条,规定了国防领域原子能活动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我国针对他国在原子能领域歧视性措施的应对权利,对核材料、乏燃料等专业术语进行定义,并明确了本法的施行日期。
(9)2025年9月1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
《通知》首先明确公共电网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就近消纳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
《通知》提出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方法为: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通知》还强调就近消纳项目平等参与电力市场。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具有平等市场地位,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
(10)2025年9月1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的通知》
《指引》共九条,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一体化设计竞争有序、高效协同电力市场机制。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优化现货交易机制,提出新能源全面入市下的现货市场机制优化方向,完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机制;二是加快完善中长期交易机制,动态调整中长期交易签约比例,逐步实现较短时间尺度中长期与现货限价范围贴近;三是因地制宜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体系,完善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备用、爬坡辅助服务市场,扩大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主体范围;四是研究建立基于可靠容量的补偿机制,面向各类调节性电源建立可靠容量的评估机制和补偿机制,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容量市场;五是打造规范透明的零售市场,丰富零售市场交易方式、促进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价格传导并不断提升零售市场透明度。
第二部分为电力市场规范运营的机制要求,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市场干预与处置机制,建立电力市场力监测与管控机制,规范电力市场干预机制;二是持续提升市场运营能力,完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市场运营业务流程标准化管理,持续提升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水平;三是强化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并加强监管方式创新;四是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地方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市场运营机构组织保障要求。
(11)2025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我国构建了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建成了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贡献了全球四分之一的新增绿色面积。碳强度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完成情况基本符合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预期进度,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和森林蓄积量已提前完成2030年NDC目标。
报告指出,能源和产业转型成效显著。截至2025年6月底,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总装机容量比例达60.9%。“十四五”以来,光伏组件、锂电池产量分别增长3.7倍、6.4倍以上,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10年全球第一。同时,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重点领域绿色发展持续推进。2024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16.9亿平方米,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97.9%。构建清洁低碳交通运输体系,2024年重点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约70%,民航绿色转型成效突出。同时,全国碳市场逐步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深入推进,基础能力稳步夯实,科技创新和政策激励不断强化,中国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重要贡献。
“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任重道远。”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表示,我国碳排放强度控制难度大,要用全球历史上最短时间实现碳达峰到碳中和,完成全球最高碳强度降幅,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持续推进绿色低碳转型面临挑战,国际气候治理形势复杂严峻。
报告指出,要持续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编制2035年NDC目标并推动落实,形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12)2025年9月12日本周全国碳市场每周综合价格行情及成交信息数据出台
本周全国碳市场综合价格行情为:最高价66.14元/吨,最低价61.95元/吨,收盘价较上周五下跌6.21%。
本周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量1,764,734吨,成交额107,671,879.69元;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量3,563,351吨,成交额224,939,589.00元;本周无单向竞价。
本周全国碳排放配额总成交量5,328,085吨,总成交额332,611,468.69元。
2025年1月1日至9月12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成交量79,106,595吨,成交额5,668,220,975.40元。
截至2025年9月12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709,375,259吨,累计成交额48,700,948,078.91元。
(13)2025年9月13日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
《工作方案》首先明确了总体目标,即2025 年,力争实现全年汽车销量 3230 万辆左右,同比增长约 3%,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 1550 万辆左右,同比增长约 20%;汽车出口保持稳定增长;汽车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6%左右。2026 年,行业运行保持稳中向好发展态势,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工作方案》同时提出了四方面15项工作举措,主要包括:
第一方面,着力扩大国内消费。一是加力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推动 25 个试点城市新增推广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 70 万辆以上。积极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推动中远途、中重型燃料电池商用车规模化应用。制定促进换电模式发展指导意见。深化新能源车险改革,优化商业车险基准费率。落实好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保障平稳有序过渡。二是支持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后市场消费。三是深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加快网联基础设施和云控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北斗系统规模化应用,促进物流、环卫、出行服务等多场景应用。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有条件批准 L3 级车型生产准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保险等法律法规完善。
第二方面,持续提升供给质量。一是加快突破汽车芯片、操作系统、人工智能、固态电池等关键技术,持续提升产品经济性、耐久性、舒适性等性能,开发更多适应消费者需求的智能交互、智能驾驶等新功能,以高质量供给引领需求、创造需求。持续开展“中国汽车品牌向上发展”专项行动,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品牌。二是高质高效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自动驾驶、汽车芯片等重点急需标准研制任务。三是持续开展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工作,培育一批汽车产业链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助力更多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供应链,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稳定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四是推动人工智能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场景应用,持续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和推广工作,支持企业分级建设智能工厂,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构建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培育面向场景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第三方面,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一是优化完善城市、乡镇、公路沿线及居住区充换电设施网络布局,推动高速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配电网改造,有序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光储充放”一体站等新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车网互动技术研发应用。二是推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改革,结合新技术发展修订准入审查技术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编制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政策文件。加强搭载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规范汽车企业 OTA 升级活动。推动加快《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立法,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三是加强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强化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督促重点车企落实好支付账期承诺。四是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关键矿产资源循环利用,提升可再生资源应用比例,推动形成“精细化拆解+回用件高效流通”的发展模式。
第四方面,提升国际开放合作水平。一是发挥行业机构和汽车企业国际化发展创新联盟作用,建设汽车产业国际化公共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重点国家和地区汽车市场需求、标准法规、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二是支持金融机构为汽车产业链企业提供全球资金管理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优化汽车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服务,为汽车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国别风险研究服务,有效应对汇率变动等风险。三是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物流服务保障措施,印发实施动力电池铁路运输工作指导意见。鼓励建立多品牌、高质量、可复制的中国品牌关键零部件海外备件仓,降低综合物流成本。四是深度参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工作,牵头起草更多汽车、动力电池、自动驾驶系统等领域国际标准法规,提高国际标准法规的影响力。加快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碳足迹标准,推动核算方法、核算结果国际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