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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pdf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