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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9号令,审议通过《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是对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进一步修订。
《管理规定》共六章30条,内容分别包括总则、规划编制、规划申报与审批、规划管理与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更加突出保障能源安全要求。一是贯彻落实新《能源法》精神,强化煤炭在我国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二是针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明确其总体规划可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直接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三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部署要求,增加了产能储备相关内容,要求在矿区规划阶段对建设储备产能进行技术论证分析,并在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局部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一是将近年来推进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相关工作实践上升到规章层面,细化完善规划修编、局部调整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矿区内煤矿应在规划确定的产能规模内组织建设生产,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增加产能超出规划确定规模的,应先组织修编或局部调整矿区总体规划。三是增加了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内容。
(三)更加注重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一是提出了矿区内煤矿规划产能规模确定、矿区及井(矿)田划分必须科学论证并确保经济技术合理。二是强化了矿区内煤矿开发顺序要求。三是增加了规划审批部门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窗口指导。
(四)持续深化煤炭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一是取消了对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评估机构等的资质要求。二是明确矿区内有地方政府主导实施的煤炭资源整合区(含分类处置区、中小型煤矿整合改造区等)的,可将资源整合区规划委托省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2)2024年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指导目录》适用于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活动。
《指导目录》包含鼓励(包括八大类53小类)、限制(包括九大类14小类)和禁止(包括九大类3小类)三类事项。凡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可优先提供要素保障、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属于允许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指导目录》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第一,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等。第二,各地要严格治理整顿当前土地市场中仍然存在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针对养老地产、商业办公、文旅古镇、标准厂房等各类用地中存在的闲置浪费突出问题,要从源头上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升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3)2024年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6章28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支持方式和标准、投资计划申报、投资计划下达、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及附则。其中,
《管理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同时,《管理办法》指出了重点支持领域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 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40%、50%、70%、7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
(4)2024年12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4年能源领域拟补充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意见的通知》
《通知》以附件形成列出了共20项拟修订的标准,主要包括制氢碳足迹评价、电源、电网等方面。
(5)2024年12月23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总则、整治内容与要求、实施条件与负面清单、实施路径、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管理、监测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内容;附录包括术语和定义、“三区三线”调整情形和程序、实施方案编制要点、土地权属调整基本要求等内容。
《指南》用于指导以单个乡镇或跨乡镇为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其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一般包括省级整体部署、市级过程监管、县域统筹谋划、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管理等。
《指南》明确了整治内容与要求,主要包括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特色整治四个方面。
《指南》明确了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一是维护群众权益方面。二是耕地保护方面。三是生态保护方面。四是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五是金保障方面。资金保障不足,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六是其他方面。
(6)2024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
《意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深化交通运输重点领域改革方面。一是健全综合交通运输统筹发展、运行监测、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职责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公路收费制度和养护体制改革。构建全要素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完善海事监管机制和模式。持续推进空管体制改革,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二是强化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政策协同,推动跨区域跨领域重大项目前瞻性谋划和统筹实施。做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规划的衔接。三是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相关立法研究论证,推动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和计量体系,完善综合交通枢纽、联程联运等重点领域标准。四是以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铁路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明确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铁路建设运营。支持地方控股铁路企业自主选择运营管理模式。五是以联网、补网、强链为重点,适度超前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提升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能力。积极发展铁路(高铁)快运、甩挂运输、网络货运、江海直达、水水中转等运输组织模式,加快铁水、公铁、空陆等多式联运发展,推动“一单制”等规则协调和互认,加快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推动冷链、危险货物等专业化运输发展。六是推动交通运输绿色智慧转型升级。完善交通运输装备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动中重型卡车、船舶等运输工具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持续实施自动驾驶、智能航运等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七是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重点区域、关键设施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强化重点物资和国际集装箱运输保障能力。八是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对外开放制度创新。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交通互联互通合作,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等现有平台促进全球交通合作。
第二,完善交通运输市场制度方面。一是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将交通运输领域纳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重点范围,加强对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的评估、排查、清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领域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出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强化安全运营、节能减排等要求。二是完善铁路、公路、港口、民航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机制。三是清理和废除妨碍交通运输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动态发布不当干预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建设的问题清单。推动完善约谈制度,及时纠正交通运输市场建设中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的政策措施。四是健全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制度,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对待;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保持交通运输领域涉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五是深化交通运输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制定铁路、邮政等领域公益性服务目录清单,研究完善公益性服务标准、补贴等规则,加快推进铁路、邮政等领域国有企业公益性业务分类核算、分类考核。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
第三,优化交通运输市场要素资源配置方面。一是优化土地和空域资源配置。优化铁路场站、公路场站、港口、机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相邻设施功能定位,统筹推动交通基础设施与能源等基础设施空间整合、共建共享,加强高速公路设施在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间共用共享。二是落实相关财税政策,完善铁路、邮政、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的资金政策和管理权责,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水运建设养护、通用航空建设发展的各级财政投入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研究长期融资工具支持交通运输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设立多式联运、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等产业投资基金。三是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布局,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区域间、部门间、部省间综合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深化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和智能应用。
第四,完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机制方面。一是健全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则。二是完善综合执法制度机制。三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四是强化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各类监管方式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五是维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7)2024年12月24日工信部发布《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典型案例(2024年)》
《典型案例》是经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专家复审、复核公示等程序所确定,由工信部最终发布。案例涵盖了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等十余个省市共37家企业所实践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实施成效三个层面的内容。
(8)2024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八项具体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高度重视PPP新机制规范实施,深刻理解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等政策导向,严格按照PPP新机制要求规范实施特许经营项目。二是严格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应为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针对具体项目设定任何保底安排,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具体项目作出保底约定或承诺。三是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不应强制规定特定领域和范围必须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四是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严格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要求,推动有关特许经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优先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充分论证采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采取拍卖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不得规避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等设定的评审条件,将标的物总价作为唯一标准选择特许经营者。要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不得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评标标准。五是规范盘活存量资产,对不涉及新建、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要结合项目历史运营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预测项目收益、确定项目估值,深入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手段,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各类风险。六是加强特许经营方案把关,对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企业投资项目,应比照核准(备案)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七是做好信息填报和审核把关,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确认通过且实施机构启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的项目,将通过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八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组织对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的项目是否符合PPP新机制政策导向进行抽查复核,并通过各种渠道摸排项目实施情况,督促各地切实将PPP新机制各项政策要求逐一落到实处。
(9)2024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首先明确了总体要求,即到2029年,我国基本建成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用电营商环境一流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用电营商环境标杆地区,发展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用电营商环境特色城镇和乡村,带动全国城乡“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人民群众办电用电获得感满意度显著增强。
《意见》同时也提出了五方面的工作措施,
第一方面,持续改革创新,推进办电便捷化。一是巩固提升“三零”服务,扩大“三零”服务范围,提高“三零”服务质效,创新“三零”服务模式。二是持续深化“三省”服务,推广主动办电服务,推行快捷办电服务,实施精准办电服务。三是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水电气网联合服务,优化涉电行政审批服务,推广高频供电业务联办服务。四是推行全过程数智服务,提升办电便利度,提升接电便捷度,提升用电满意度。
第二方面,加强全程管理,促进供电高质化。一是强化配电网规划建设,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优化配电网投资管理,有效提升供电质量,加强供电可靠性管理。二是提高配电网管理质效,加强配电网主动运维,优化配电网检修计划,探索建立供电可靠性奖惩机制。三是常态化治理频繁停电,巩固频繁停电整治成效,建立治理成效监督检验机制。
第三方面,服务低碳转型,践行用电绿色化。一是支持绿色电力应用,助力绿电接入,促进绿电消费,服务绿色出行。二是服务用户节能增效,拓展公共增值服务,加快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培育。
第四方面,共享发展成果,推进服务普惠化。一是提升居民供电薄弱区域保障能力,推动解决现有居民小区用电突出问题,健全新建居民小区可靠供电保障机制。二是加强城乡民生用电服务保障,健全民生用电保障机制,提升用户产权设备健康水平,做好民生用电保障抢修服务。三是维护友好和谐供用电关系,推进政企网格联动服务,推进供电服务信息精准直达终端用户,规范电费结算服务和欠费停电管理。
第五方面,强化多方联动,推进监管协同化。一是健全协同监管体系,压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央地协同监管。二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强供电企业投诉处理情况监管。
(10)2024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11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第一,总体情况
11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32.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PM10平均浓度为5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5%;O3平均浓度为10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1%;SO2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NO2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7%;CO平均浓度为0.9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0%。
11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3.8%,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平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0.3%,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其中由沙尘天气导致的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0.5%,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
第二,重点地区
(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11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47.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0.8%;O3平均浓度为9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1%。
11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3.4%,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平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2%,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未出现由沙尘天气导致的超标天。
11月,北京市PM2.5浓度为42.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7.6%;O3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6.5%;优良天数比例为83.3%,同比下降10.0个百分点;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同比持平;未出现由沙尘天气导致的超标天。
(二)长三角地区
11月,长三角地区31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29.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3%;O3平均浓度为11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
11月,长三角地区31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97.1%,同比上升5.1个百分点;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同比持平;未出现由沙尘天气导致的超标天。
(三)汾渭平原
11月,汾渭平原13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50.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3.1%;O3平均浓度为9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6.2%。
11月,汾渭平原13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7.7%,同比下降7.4个百分点;平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0.5%,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未出现由沙尘天气导致的超标天。
第三,重点城市
11月,168个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较好的前20个城市依次是:厦门、福州、舟山、黄山、雅安、拉萨、惠州、丽水、昆明、遂宁、台州、贵阳、温州、内江、广安、绵阳、南充、达州、肇庆和东莞市;
空气质量较差的后20位城市依次是:哈尔滨、咸阳、银川、临汾、太原、湘潭、渭南、长沙、阳泉、保定、兰州、晋中、益阳、菏泽、石家庄、平顶山、许昌、新乡、株洲和西安市。
11月,168个重点城市中,PM2.5浓度较低的前20个城市依次是:舟山、福州、厦门、拉萨、黄山、丽水、温州、深圳、宁波、惠州、台州、昆明、东莞、肇庆、达州、广州、遂宁、大连、嘉兴和佛山市;
PM2.5浓度较高的后20个城市依次是:哈尔滨、益阳、咸阳、湘潭、许昌、保定、石家庄、洛阳、长沙、渭南、安阳、平顶山、商丘、漯河、新乡、株洲、临汾、菏泽、焦作和鹤壁市。
(11)2024年12月25日工信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
《指南》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经营管理、供应链管理、跨环节协同等业务流程提出了数字化转型的六个方面举措。
一是强化研发设计云端协同。引导企业开展云端研发设计,按需订阅产品设计、仿真模拟等软件服务,提升产品仿真效率,降低软件运维成本。鼓励企业探索智能研发新应用,开发“人工智能+”研发设计软件,发展创成式设计、实时仿真等创新应用,加速新产品研发。
二是推动生产过程智能转型。引导企业开展生产全过程的透明化管理,鼓励部署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订单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等轻量化工业APP,提升生产过程的数字化管控能力。引导流程工业企业部署先进控制系统(APC)、实时优化控制系统(RTO),推广基于数字孪生的生产决策管控应用,引导离散工业企业实施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MBSE),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通设计、排程、加工、检测等数据,发展“人工智能+”外观设计、排程排产、缺陷检测等新模式。
三是加速运维服务模式创新。引导企业在客户管理、售后服务等领域率先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鼓励企业开展存量设备管理优化,实时采集分析设备运行数据,探索推动人工智能在设备运维场景落地,开发即时监测、运行优化、自动告警和预测性维护等应用,保障设备的高效运行和安全稳定。
四是促进经营管理流程优化。引导集团型企业建设统一的经营管理平台,开展端到端的流程重构和组织优化,实现基于平台的跨层级、跨企业协同管理。引导企业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重构和集成商业智能(BI),通过办公自动化(OA)、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等不同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基于模型的智能决策。
五是提升供应链弹性和韧性。引导企业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多级供应商采购管理系统,基于模型优化供应资源结构,保障供应持续稳定。利用大数据建模构建供应链风险预测分析和评估诊断模型,基于模型对供应链风险精准识别和应急防控。
六是探索跨场景集成优化。引导行业龙头企业绘制重点产业链、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推动产业链环节的模块化表达,引导企业开展跨场景数据、模型流转应用探索,带动上下游工具打通、数据互连、模型互认,实现跨场景环节的协同优化。引导企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基于模型的系统工程方法开展需求、设计、分析、验证等集成管理,提高产品设计、生产、运维一体化管理水平。
(12)2024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意见》旨在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提出了7方面17项举措。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方面,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提高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
第二方面,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做好项目融资收益平衡,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
第三方面,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在10个省份以及雄安新区下放项目审核权限,省级政府审核批准本地区项目清单。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
第四方面,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方面,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防范以项目资产抵押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完善专项债券偿还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自审自发”试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
第六方面,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13)2024年12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4年11月全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交易数据
2024年11月,国家能源局核发绿证12.05亿个。其中,风电6.50亿个,占53.93%;太阳能发电2.05亿个,占17.01%;常规水电2.46亿个,占20.45%;生物质发电1.03亿个,占8.55%;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82万个,占0.07%。基本完成对已建档立卡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22年6月至今电量绿证核发全覆盖。
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47.56亿个。其中,风电19.73亿个,占41.48%;太阳能发电8.86亿个,占18.63%;常规水电15.24亿个,占32.04%;生物质发电3.67亿个,占7.72%;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649万个,占0.14%。
2024年11月,全国交易绿证5426万个(其中随绿电交易绿证2155万个);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国累计交易绿证4.39亿个(其中随绿电交易绿证2.16亿个)。
(14)2024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公告》披露了2022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等数据,以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
(15)2024年12月27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意见》从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13项具体举措要求。
第一,在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方面,一是完善企业数据权益形成机制,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约定的各类数据权益。二是完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对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保护其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企业有权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自主或委托他人基于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或提供数据服务。三是健全企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价值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流通、使用中实现数据价值的创造和提升。
第二,在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方面,一是提高数据治理能力,鼓励企业建设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大力推广云计算、边缘计算、大数据分析等平台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和使用智能化工具,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等各环节的数据资源体系。二是促进企业方向发展。引导企业加快向数据驱动的经营模式转型,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推动实现流程优化、组织重塑、效率提升。
第三,在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建场景驱动、技术兼容、标准互通的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大中小企业数据共享共用。二是支持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能力。三是助力中小企业用数创新。
第四,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一是要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数据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围绕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和安全治理,培育壮大数据企业。二是促进社会治理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展企业数据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基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在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一是健全数据流通利用服务体系。鼓励探索多元化数据流通利用方式,发展数据经纪、数据托管等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数据流通效率。二是扩大数据领域高水平开放。支持企业优化业务布局,积极开拓全球数据市场。三是提升数据安全合规治理效能。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
国际资讯
(16)2024年12月27日报道,澳大利亚发布新版《国家氢能战略》
近日,澳大利亚气候变化、能源、环境和水部发布《国家氢能战略》,在2019年发布战略基础上进行了更新,提出了氢能发展的4大目标以及34项支持行动,以加速澳大利亚清洁氢能产业的大规模发展。关键要点如下:
一、战略愿景及目标
《国家氢能战略》提出了澳大利亚发展氢能的愿景:建立清洁、创新、安全且具竞争力的氢能产业,惠及澳大利亚社区和经济,促进向零排放转型,并使澳大利亚成为全球氢能领导者。该战略提出了4项目标,包括:
目标1:供应,澳大利亚氢能产业具有全球竞争力;
目标2:需求与脱碳,确定并支持最有前景的氢能需求领域;
目标3:社区效益,使社区了解并能实现氢能的效益;
目标4:贸易、投资和合作伙伴关系,建立规模贸易并利用有目的的合作伙伴关系。
该战略提出了氢能产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目标:
氢能生产:到2050年,每年至少生产1500万吨可再生氢,力争达到300万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明确了分阶段目标,即到2030年、2035年、2040年和2045年,可再生氢年产能目标分别为50-150万吨、300-500万吨、500-1200万吨和900-2000万吨。
氢能出口:到2030年,澳大利亚每年至少出口20万吨可再生氢(或等效氢基产品),并力争达到120万吨。
二、支持行动
针对上述4项目标,该战略提出了共34项支持行动,分别为:
1、使澳大利亚氢能生产具有全球竞争力
行动1:政府支持重点聚焦可再生氢生产,并确立适用于政府支持项目的排放强度及其他要求,以原产地证书作为核查依据。
行动2:提供早期政策支持,使氢能产业能够扩大规模,以实现与现有化石燃料制氢相比具有竞争力的成本,并确保早期承购协议。
行动3:评估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情况,包括发电和输电设施,以支持大规模氢气生产。
行动4:支持澳大利亚政府将氢能中心纳入更广泛的工业区选址、规划和开发中。
行动5:在2025年和2026年与主要基础设施规划机构协商,完成下一轮国家氢能基础设施评估,随后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
行动6:审查和确定简化氢能项目审批的监管和规划机会。
行动7:支持澳大利亚地球科学局的竞争前数据计划,以确定适合用于储氢的地点。
行动8:支持建立适合用途且全国统一的地质储氢监管流程。
行动9:考虑在港口存储和出口氢气、进口可再生能源组件,以及使用低碳液体燃料(如氢、氨和甲醇)进行海上燃料安全加注的可行性。
行动10:支持发展自主清洁技术和减排制造业。
行动11:确定利用澳大利亚研发能力推进氢能技术本土制造的机会。
行动12: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责,参考澳大利亚相关部门及主要机构的分析和指导,支持劳动力发展举措。
行动13:澳大利亚将寻求机会通过计划和拨款(包括通过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署)增加对技术成熟度(TRL)为4-6级技术的研发投资。
行动14:确定与合作伙伴开展研发合作的机会,并将澳大利亚定位为国际氢能相关研究合作的前沿。
2、利用氢能实现澳大利亚工业及出口脱碳
行动15:优先支持开发将氢能用于有前景的出口导向型产业,尤其是绿氨、铁和氧化铝。
行动16:与行业合作,了解在能源、工业和运输部门脱碳背景下,氢能在潜在部门的应用障碍和挑战。
行动17:支持有针对性地将氢能用于运输,包括直接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作为低碳原料生产液体燃料,以及支持电气化和替代燃料等其他途径。
行动18:支持研究分析氢能如何支持澳大利亚向可再生能源转型,包括用于储能、增强电网以及通过电解槽提供灵活性等。
3、确保社区受益
行动19:协调制作和传播易于获取的教育材料,提供有关氢能生产和项目支持者义务的事实信息。
行动20:在资助计划指南和与澳大利亚政府的资金协议中纳入具体标准和义务,要求申请者在与原住民社区接触时遵循最佳实践,包括利益共享。
行动21:政府将鼓励氢能行业采用最佳利益相关者参与实践,包括制定自愿行为准则,以确保与社区和行业的积极互动。
行动22:在各级政府层面继续努力,以提高安全和环保监管审批流程的效率和效果。
行动23:支持制定和采用与氢/氨相关最佳实践的国家氢能标准。
行动24:考虑建立专家论坛或机构,以向政府提供关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建议,确保采用最佳实践方法。
行动25:通过年度氢能进展报告提供氢能行业的年度用水情况。
行动26:支持企业和水务规划机构的基础设施规划,未来的国家氢能基础设施评估将重点关注氢气生产的水需求和可用性。
行动27:支持在制定新的国家水资源倡议时考虑与氢气生产相关的水需求,作为对州/地区一级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框架的补充。
行动28:在年度氢能进展报告和国家氢能战略的五年度审查中,监测国内氢能供应的新兴风险,作为独立评估的一部分。
4、塑造国际贸易和全球市场
行动29:寻求利用其他国家投资的机会,共同推动氢能全球供应链的建设和发展。
行动30:在2025年实施原产地保证计划,并逐步扩大范围以支持氢能产业的扩张。
行动31:优先考虑将现有伙伴关系作为推进国际氢能目标的工具,寻求机会发展全球市场并建立端到端供应链。
行动32:每5年对国家氢能战略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详细目标和里程碑方面的进展,并考虑是否需要采取额外政策措施。
行动33:监测氢能部门直接财政支持的价值,并预测未来可能的变化,包括技术成本趋势、国际市场发展(包括竞争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氢能最具应用前景行业中碳排放成本的内部化进程。
行动34:发布一份年度氢能进展报告,重点是对氢能发展情况进行独立评估,这将明确在下一次五年审查之前需要采取的次要或紧急政策措施。
新版战略的核心是“澳大利亚未来制造”计划中宣布的生产激励措施,澳大利亚将通过氢能生产税收激励(HPTI)和扩大的氢能领先计划,推进形成氢能规模经济,加速投资,并减少可再生氢的成本差距。
(17)2024年12月27日报道,欧盟委员会建议 2025 年可能整合 ESG 报告框架
2024 年 11 月 8 日,欧盟委员会主席乌苏拉·冯德莱恩 (Ursula von der Leyen) 表示,某些现有和未来的欧盟 ESG 报告义务将合并为一项“综合”法规,以简化企业将面临的日益增多的要求。
冯德莱恩特别指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欧盟分类法规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中包含的“经常重叠”的报告要求将被合并起来,以“减少官僚主义” 。新的综合法规将于 2025 年发布。
布达佩斯宣言
这一消息是在欧盟国家元首和欧盟委员会在布达佩斯举行会议后宣布的。此次会议的结果是,欧洲理事会还提出了《欧洲竞争力新政布达佩斯宣言》(布达佩斯宣言)。 《布达佩斯宣言》提出了欧盟各国政府的 12 点计划,旨在确保未来几年的经济繁荣、安全和复原力。
《布达佩斯宣言》提出的12点中,有一个行动项目是发起“简化革命”,力求为企业提供清晰、简单、智能的监管框架。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目标,委员会必须实施以下具体建议: 在 2025 年上半年将报告要求减少“至少 25%”,以及在未来纳入繁文缛节和竞争力影响评估提案。
报告要求至少减少 25% 的程度仍有待观察。冯德莱恩 (Von der Leyen) 宣布“[CSRD、CSDDD 和分类法规] 的内容将予以保留”似乎表明合并后的综合法规不会减轻对公司的实质性报告要求。
欧盟关注竞争力
尽管综合监管的全部内容和时间表尚未确定,但欧盟显然将削减监管繁文缛节视为未来几年提高竞争力的关键部分。
近几个月来,竞争力一直是欧盟关注的焦点。 2024 年 7 月发布的下一届欧盟委员会 2024-2029 年政治指导方针(政治指导方针)包括欧洲“可持续繁荣和竞争力”的新计划,强调“让商业变得更容易”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政治指导方针提到,委员会将提出“简化、巩固和编纂立法”的建议,以消除重叠,“同时保持高标准”。
同样,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于2024年9月发布的《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报告强调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欧盟全球经济竞争力的政策建议和战略。最近,在欧洲议会 11 月听证会上,金融服务和储蓄与投资联盟候任专员玛丽亚·路易斯·阿尔伯克基 (Maria Luís Albuquerque) 在被问及欧盟的竞争力方法时表示,她将致力于促进可持续金融框架“报告要求和行政负担较少”。
这种竞争力驱动力在多大程度上对欧盟的 ESG 议程产生进一步影响,包括与欧盟毁林法规等举措相关的影响,仍有待观察。鉴于这一目标,2025 年可能会带来与欧盟绿色协议相关的实质性进展。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欧盟和全球 ESG 监管趋势的发展。
(18)2024年12月27日报道,MSCI发布 2025年《可持续与气候趋势展望》报告
近日,国际评级机构MSCI(明晟)发布的《可持续与气候趋势展望》,揭示企业和投资者面临的最新风险和机遇。
报告显示,2025年的主要趋势包括:相对于构建净零投资组合,全球投资者日益将能源转型视为优先议题,旨在降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的风险并抓住相关机遇。尽管公开市场面临不确定性和挑战,但私募市场在清洁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投资方面展现出更加乐观的前景。
2024年经历了有记录以来最炎热的夏天,全球范围内极端天气频发。金融市场如今广泛认识到极端天气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害,这可能将改变投资者2025年的气候适应策略。
另外,科技巨头的崛起改变了全球股票市场的权重分布,降低了其他行业在市值指数中的权重。社会风险因素大幅增加,尤其是在信息技术行业,人力资本和数据安全十分关键。不断变化的市场格局影响了可持续风险和企业财务表现。
全球自愿碳信用市场经历了整合和信用质量审查。尽管交易量和价格停滞,但强劲的基本面和新的需求来源(如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以及合规市场)预示着潜在增长。第二十九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9)上,《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可能促使2025年成为全球碳信用市场的转折点,市场规模有望从2024年的15亿美元增至2030年的70亿-350亿美元,并在2050年达到450亿-2000亿美元。
企业在人工智能(AI)上的支出预计将在2025年翻倍,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乐观情绪可能有所减弱。企业面临着展示投资回报和满足透明度要求的压力。尽管数据量巨大,但数据本身也构成了重大挑战。